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反诉与发驳的理论
作者:董正远 陆文义 发布时间:2007-05-22 浏览次数:2443
在实践中,容易把反诉与反驳混淆,影响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反诉与反驳都是被告的诉讼权利,都是被告用于对抗原告的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反驳只是在程序上或实体上以各种事实理由和依据,反驳原告的主张,原告不具备行使诉权的条件;与原告所请求解决的诉讼标的无关,以及否认原告的诉讼理由等。而反诉是反驳的一种特殊形式。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有必要把反诉与反驳的含义及异同作一辨析。
一、反驳是指被告提出各种理由来反对原告的请求,使其败诉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手段。而反诉则是在已经发生的诉讼程序中,原诉的被告以起诉的方式向原告突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二、反驳的功能在于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归于失败而得不到支持;而反诉的目的在于使反诉与原诉共同审理以抵销或吞并原告的权利,或者使原告的权利失去作用。反驳的功能最大效用只能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得不到支持,而反诉除了吞并或抵销原诉外,其请求的数额和范围还可能大于原诉。
三、被告的反驳直接作用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则是通过反诉的成立而吞并或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作用方式是间接的。
四、反驳属于抗辩权,而反诉属于请求权。
五、反驳对原诉是一种依存关系,随着原诉诉讼请求的消灭而消灭;反诉则独立存在不受原诉的影响,也不会随着原诉的消灭而自动当然地消灭。
六、反驳是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展开的论证,并不向原告提出自己的独立请求,不产生诉的合并审理;而反诉则是被告提出了一个与原诉有联系的独立请求,结果导致本诉与原诉的合并审理。
七、反驳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互排斥,若反驳成立,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必定不成立;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则说明被告的反驳不成立。而本诉与反诉可同时成立,然后用成立的反诉去吞并或抵销本诉。
现以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质量异议为例来进一步分析反诉与反驳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区分。
1、如果原告起诉给付价金,被告以原告出卖的标的物有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此时被告只须反驳即可,而无须提起反诉。因为被告并未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请求,而仅仅是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时法院只须审查被告的质量异议是否构成拒绝付款的反驳事由,不构成则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构成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2、对于被告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赔偿或减少价金的情况是反驳还是要提起反诉呢?应区别情况予以对待,例如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价金20万元,被告则以原告所交付标的物有质量问题提出质量异议,要求原告减少价金到15万元,此时被告的质量异议应以反驳的形式提出。因为被告要求降低价金的主张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是一种紧密的依存关系,如果原告的请求被告支付价金的诉讼请求不存在,则被告的要求减少价金的主张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随之不存在。如果被告以原告所交付标的物有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则被告应以反诉的形式提出。因此时被告的质量异议已构成一个诉,被告已向原告提出了实体上的给付请求,此时即使本诉不存在,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质量造成损失的请求也可独立存在。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可与原告依法成立的诉讼请求进行抵销,而且可能出现抵销后原告反欠被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