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孟宪波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6-23 浏览次数:239
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5)苏0302刑更11号
罪犯孟宪波,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6205270012,满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西芬路20号1-10。
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了(2025)苏030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孟宪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罪犯孟宪波因身体患有疾病,徐州市看守所不予收押,现孟宪波申请监外执行,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
公示期限为: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29日(节假日顺延)。
如有异议,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徐州市三环东路48号,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承办人:刘晓璐,电话:0516-80282848)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