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红旭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6-20 浏览次数:473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113刑更2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蒋红旭,女,汉族,1993年1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1199301205528,大专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雍景湾花园71幢1403室。2021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2023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22)苏0113刑初42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蒋红旭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当日向蒋红旭宣判。判决生效后,蒋红旭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苏0113刑更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蒋红旭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2月21日,蒋红旭以哺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2024)苏0113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蒋红旭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2月6日,罪犯蒋红旭以其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4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苏01法鉴审字第00010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核意见为:根据送检病历材料及指定医学检查情况证实,蒋红旭目前单胎中孕(孕16周+)。
苏州工业园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蒋红旭对所居住的社区影响较小,其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危险性较小。2025年4月23日本院组织召开听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蒋红旭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蒋红旭确为正在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罪犯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但尚不知蒋红旭将要出生小孩的具体出生日期,可以由当地矫正机构视蒋红旭生育情况向本院提出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蒋红旭暂予监外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