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113刑更18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赵云,女,汉族,1993年4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304081223,初中肄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恒茂凯旋城11幢1单元2001室,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新袁镇河埝村蒋庄组19号。2024年4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次日因患病未能收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2024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113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赵云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于同日向赵云宣判。2024年12月10日,罪犯赵云以患有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送检病历材料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医学检查情况,赵云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应当对赵云收监执行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赵云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