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股东僵局 护企业生机 一揽子调解助企“再出发”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钱建平徐婉清 发布时间:2025-06-12 浏览次数:197
股东间的同心协力本是公司经营发展的稳固基石,然而,当这份信任遭遇崩塌,内耗便如影随形,甚至衍生出连环诉讼。近日,吴中法院成功一揽子处理了某自动化公司股东间的4起诉讼,为这家陷入经营僵局的公司带来了全盘终局的解决方案。
信任崩塌,股东深陷诉讼“泥潭”
李某与赵某携手创立了某自动化公司,股权分配为李某49%、赵某51%。创业初期,二人携手并进,公司业务逐渐起步,并成功承接了辖区某知名高端设备制造商的销售业务,营收稳定,前景光明。然而,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双方在经营理念上的分歧日益凸显。赵某指责李某过于保守,阻碍了公司的发展步伐;而李某则批评赵某管理混乱,忽视客户品质,并指控赵某在外经营同类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最终,双方矛盾全面爆发,公司内部决策机制瘫痪,经营管理陷入困境。
股东间的纷争迅速升级,双方各自发起了诉讼攻势,一场漫长的“诉讼拉锯战”就此拉开序幕。据统计,双方先后提起了股东知情权、公司解散、公司盈余分配、股权转让等一系列连环诉讼,且态势愈演愈烈。一案接一案,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司和股东间的症结。赵某的代理人甚至坦言:“我们可能要将公司法相关的案由全部打一遍。”然而,这样的局面不仅将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成本,更将使本已脆弱的公司经营雪上加霜。
精准把脉,探索“一揽子”全局解决方案
在李某提起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中,由赵某主导的公司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账册,认为李某存在不正当目的,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退出公司,以实现赵某的全权控股。而在李某提起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公司则以未通过盈余分配决议为由拒绝分配。李某则反驳称,大股东赵某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无法形成盈余分配决议,并提出在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基础上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公司是否达到可分配利润的条件。此外,李某还基于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失灵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希望通过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再通过清算诉讼获得应分配的收入。
审判团队认真审理每一起复杂个案,耐心向双方阐释诉讼风险及利弊,以及时间、金钱成本。审判团队指出,即使个案依法判决支持了部分诉求,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矛盾。经过深入沟通和研判,审判团队发现李某与赵某之间的信任已彻底破裂,难以继续共事。李某的真实意图是在获得其应得回报后退出公司,并非争夺公司控制权;而赵某则希望继续掌控公司,实现其经营理念。因此,调解成为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彻底解决纠纷的唯一有效途径。审判团队决定通过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一次性、彻底地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
精心调解,构建“退出+对价”一揽子解纷方案
法院调查后发现,某自动化公司经营前景良好,具备一定市场竞争力。然而,股东间的频繁诉讼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还可能因强制解散而导致公司彻底退出市场。一揽子调解方案既能保障公司持续经营,又能平衡股东及公司的各方利益,还能确保公司员工就业稳定,并对某高端设备制造商的产业链稳定产生积极影响。
为真正做到一揽子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纠纷,避免产生系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审判团队抓住双方的真实意图,从办案实际效果出发,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为突破口,提出“股权转让+支付对价”的调解原则建议。这一方案旨在实现一方退出公司、一方给付对价的共同预期,双方均同意按此原则进行调解。经过多次现场及电话调解,李某和赵某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李某将其持有的49%股权转让给赵某并彻底退出公司;赵某则一次性支付李某220万元对价;双方撤回其他诉讼并彻底了结全部纠纷。
然而,在框架方案达成后,双方因丧失信任基础而在履行细节上产生了分歧。李某担心赵某无法按时付款;赵某则担心付款后李某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了消除双方的顾虑并保障调解方案的切实履行,法官和助理分别与双方进行了深入沟通。赵某提前与银行对接大额付款事宜以确保能在签订协议时当场履行付款义务;李某则在收款后尽快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附加了违约金条款以约束其协助义务。在承办团队的耐心释法明理下,双方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并于签约当日完成了220万元股权转让对价的支付。
至此,某自动化公司的一系列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实现。两名股东及公司的整体利益得到了最大化保障,公司避免了解散停滞的风险,股东间的连环诉讼得以终结。这一成功案例不仅为股东提供了有序的进退机制,还使公司能够专注于恢复和发展经营,确保了产业链和员工权益的有效保障。
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具有维系股东合作、激发创业活力的优势,然而一旦人合性基础不复存在,股东之间丧失信任、矛盾激化,就容易引发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连环诉讼,此时公司发展必然受到束缚,甚至陷入长期内耗。
通常股东知情权诉讼是此类公司内部连环诉讼的“导火索”,相比于其他以解决实体权利争端为目的的诉讼,股东知情权诉讼更像是一个路径,一些当事人仅是借此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为后续其他诉讼寻求依据。由股东知情权诉讼发端,之后可能不断出现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公司盈余分配、公司解散、公司清算等防御-反击式的循环诉讼,以致彻底了结公司僵局可能需要花费几年时间,既耗费司法资源和股东精力,也不一定能圆满实现各方利益,甚至最终各方都成为输家。如何破解此类公司经营僵局,遏制具有破坏力的连环诉讼,一直是公司法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而寻求一次性化解往往是避免陷入更深泥潭的必要选择。
本案中,吴中法院着力实质解纷,以股东争议焦点为突破口,探索冲突解决和股东退出的有效现实路径,引导各方理性选择,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了一揽子化解的调解方案,实现案结事了、事了企安、各方共赢。这一做法为解决公司治理机制失灵、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提供了一种优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