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法院)关于罪犯葛三水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 发布时间:2025-06-11 浏览次数:303
罪犯葛三水,男,汉族,1970年1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住江苏省高邮市。
2025年1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25)苏128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葛三水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葛三水以患肝内占位病变、恶性肿瘤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葛三水患肝恶性肿瘤,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葛三水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罪犯葛三水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可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