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583刑更13号


    罪犯李鼎云,男,1987年5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8705187612,汉族,初中文化,

务工人员,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梓山镇排脑村下李屋组12号。

    2024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24)苏0583刑初1231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鼎云拘役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鼎云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罪犯李鼎云系慢性乙肝,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合并腹水,

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鼎云暂予监外执行。


昆山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