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41224,本院作出(2024)苏0115刑初69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王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后王娟以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审查。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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