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中龙,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明东街道办事处大纪村前苗组22号,住安徽省明光市紫阳小区2栋2单元1702室。 

罪犯吴中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2024)苏0404刑初38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中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判决生效后,罪犯吴中龙以其患有尿毒症,病情严重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拟决定对罪犯吴中龙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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