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3日作出了(2024)苏0324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礼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在交付执行过程中,睢宁县看守所以罪犯魏礼桥以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为由,不予收监执行。被告人魏礼桥现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将罪犯魏礼桥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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