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113刑更3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隆小姣,别名秦思雨,女,汉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001206649,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新浦路19号3幢二单元2304室。

2024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23)苏0113刑初343号刑事判决,其中以被告人隆小姣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判决于2024年8月13日生效。同年8月15日,隆小姣以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10月17日,本院作出(2024)苏0113刑更1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隆小姣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于当日向隆小姣送达。哺乳期限至2024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2025年2月10日,隆小姣再次以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收到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治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隆小姣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危险性及对所居住社区的不良影响一般。2025年4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苏01法鉴审字第00012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核意见为:根据送检病历材料及指定医学检查情况证实,隆小姣目前为妊娠状态,疤痕子宫(孕11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隆小姣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隆小姣确为正在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但尚不知隆小姣将要出生小孩的具体出生日期,可以由当地矫正机构视隆小姣生育情况向本院提出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隆小姣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