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焕盗窃罪一案,我院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2025)苏0303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后其以身体患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立案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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