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24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发布
作者:江苏工人报 万森 发布时间:2025-05-29 浏览次数:301
一审审结工伤认定等涉“民生”类行政案件2787件
本报讯为实质性解决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诉求,彰显法院在监督依法行政与保障民生权益中的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度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7起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全省法院一审审结工伤认定、养老保险、文化教育等民生保障类行政案件2787件,全力保障民生底线兜住兜牢。
在李某诉某市政府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案中,某公司因车间消防设施改造需要,与刘某商定由其带人实施消防设施改造工作。李某经刘某介绍至该公司车间进行消防改造工作。2021年的某天,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被送医救治。某市人社局认定李某属于工伤。某公司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认为,消防设施改造工程不属于某公司经营的业务,市人社局认定某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故撤销该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李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维持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违法发包的事项不仅包括用人单位自身经营的业务,还包括用人单位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消防改造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违法发包。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故案涉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某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为消防设施改造不属于某公司经营范围虽然正确,但未对某公司违法发包的情形作出评判,系对上述规定的错误理解,故被诉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江苏高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复议决定,一并恢复案涉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