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韦国标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5-27 浏览次数:438
罪犯韦国标,男,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十监区服刑。2015年12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0年3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4月曾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7月30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92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韦国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4日交付执行。因漏罪,于2020年6月17日押回重审。2020年11月1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韦国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3月30日裁定向罪犯韦国标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韦国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执行人民币六百四十九元一角一分,2022年12月14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03执146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因数罪并罚被判无期的罪犯,且系因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韦国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前次判决交付执行之日至本次判决确定之日已执行的一年七个月十六天,请法院酌情裁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