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文红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5-27 浏览次数:347
罪犯谭文红,曾因吸毒,于2005年12月20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6年5月15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2年12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12年12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21年5月6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谭文红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于2021年5月6日向被告人谭文红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谭文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3执7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谭文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