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继成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5-27 浏览次数:251
2020年12月1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继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九千三百三十四元五角。判决于2020年12月24日向被告人吴继成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继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2023年5月20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724执1039号执行裁定,对罪犯吴继成附带民事赔偿49334.5元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吴继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