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冷木里古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5-27 浏览次数:196
江苏省无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苏锡狱减建字第13号
罪犯冷木里古(绰号“冷东”),男,彝族,小学文化,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苏01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冷木里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8263.5元。判决于2021年6月28日送达,2021年7月9日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21年9月23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冷木里古,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投改以来,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2025年2月各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累计获得监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冷木里古所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8263.5元已履行,提供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苏01执998号结案通知书。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冷木里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