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强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5-27 浏览次数:344
江苏省无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苏锡狱减建字第12号
罪犯张强,男,2014年11月21日因吸毒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苏04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苏刑终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2017年3月21日送达、生效,于2017年3月30日交付江苏省常州监狱执行,2023年3月16日调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张强在入监服刑后于2018年1月19日因劳动生产原因与他犯发生争执,进而扭打在一起被予以短期管控一个月;在2020年5月9日因企图报复行凶他犯被予以记过处分;在2022年9月8日因动手殴打他犯被予以禁闭10日,并于2022年9月17日解除禁闭后被予以短期管控二个月。该犯在调入江苏省无锡监狱后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该犯自入监以来,于2018年1月、2018年8月、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2025年2月各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累计获得监狱表扬十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强判决执行后所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提供2023年8月31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04执2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