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火生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5-27 浏览次数:157
2020年9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赵火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于2020年9月18日向罪犯赵火生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赵火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活动,努力康复训练。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赵火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