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管波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5-27 浏览次数:148
罪犯管波,男,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十三监区服刑。2006年4月1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8月1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5日被劳动教养二年;2015年2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3月1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6月2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84年8月3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1993年11月1日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2000年11月23日曾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7月16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0月18日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3月4日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5年5月29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27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
2020年5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管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管波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2020年9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刑终12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诉。判决于2020年9月29日向罪犯管波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管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1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管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