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野刚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5-27 浏览次数:207
罪犯任野刚,男,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六监区服刑。曾因抢劫罪,于2003年10月25日被原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11月2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任野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苏刑终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任野刚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裁定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告人任野刚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任野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2025年1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任野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