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公 示 被告人杨峰,男,1982年8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8208261894,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南望村5队291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嫖娼于2009年被铜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于2024年8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5月20日被逮捕,因病未羁押。 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了(2025)苏031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现罪犯杨峰因患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日(从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5月29日)。欢迎社会监督,如有情况,请于2025年5月29日17时之前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反映。 监督电话0516-83637773(督察室)、0516-83637733(刑庭)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