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591刑更6号

 

罪犯金林明,男,1967年9月22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2014年4月2日因赌博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3年9月26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2024)苏0591刑初864号刑事判决,对罪犯金林明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期间罪犯金林明以其患有高血压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病例资料等材料。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查,罪犯金林明系高血压病(2级,高危组),糖尿病前期,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

本院认为,罪犯金林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金林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