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对罪犯尚启坤收监执行决定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5-03-17 浏览次数:13
(2024)苏0324刑更34号
罪犯尚启坤,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5510154515,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苏省睢宁县官山镇水张村373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5年2月1日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24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24年9月2日被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2024)苏0324刑初6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尚启坤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判决作出后,罪犯尚启坤以其患有心衰、高血压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尚启坤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月13日出具的(2025)苏03法医审字第002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尚启坤患有高血压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射血分数27%),符合心功能三级诊断,其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经睢宁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罪犯尚启坤的社会危险性较大,再犯危险性较高,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经征询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意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尚启坤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建议本院不予对罪犯尚启坤暂予监外执行。综上,虽然罪犯尚启坤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但是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尚启坤收监执行。
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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