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104 刑更3 号

罪犯靳青青,女,汉族,1989 年4 月12 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904122821,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天麒路150 号2 幢2707 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建南社区前窦村11 号。2012年5 月21 日因卖淫被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24 年6 月4 日被取保候审。2025 年1 月23 日,本院作出(2025)苏0104 刑初752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靳青青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5 年2 月6 日,罪犯靳青青以其系哺乳期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并提交相关材料。2025 年2 月11 日,本院对罪犯靳青青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立案公示,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根据罪犯靳青青提供的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本院至南京市江宁中医院调取了罪犯靳青青的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以及新生儿记录等,确认罪犯靳青青于2025年1 月9 日生育一子。2025 年2 月11 日,本院委托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对罪犯靳青青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调查评估,该局回函认为:靳青青基本具备在江宁区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2025 年3 月21 日,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并发函征求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意见,该院复函建议本院对罪犯靳青青暂予监外执行。本院认为,罪犯靳青青系哺乳期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靳青青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限自2025 年1 月9 日至2026年1 月9 日止,暂予监外执行起止日期自决定送达罪犯之日起至2026 年1 月9 日止)。

二O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