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分析无证代理者的危害及其对策
作者:黄颖 周陈华 发布时间:2011-02-15 浏览次数:696
允许公民代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色,在改革的初期对弥补法律人才不足、推进法治进程有积极意义。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项规定导致大量无证代理者的存在,弊端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
一、危害表现
1,易以次充好,降低司考权威。大量没有通过司法考试,没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必然影响代理质量,而其充斥市场,也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大大削弱了司法考试的权威。
2,易迷惑群众,诋毁法院声誉。无证代理者往往利用群众法制意识薄弱获取资质认同,利用己工人、农民身份获取职业认同,利用己出资草根阶层获取心理认同,甚至被群众奉为“民间律师”。一旦官司失利往往不从自身角度找原因,而片面认为是法院、法官的不公,误导群众,损害司法形象。
3,易胡搅蛮缠,冗长诉讼程序。无证代理者本身不能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往往对法理、法律实体、法律程序基本上一知半解,不能区分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不明白庭审的重点是举证质证阶段,甚至长篇大论以炫耀其知识,使得庭审活动不能及时、有序的进行。
4,易变相收费,破坏代理规则。根据《律师法》,无证代理者从事代理活动是不能收取任何费用的。但一些无证代理者利用法律规定、庭审实践等的漏洞,以打官司为业,变相收取当事人费用,而不受司法、税务等部门的监控。
5,易非法维权,破坏社会和谐。一审、二审、申诉是司法的基本程序,是构筑和谐司法的基石。但无证代理者往往自持当事人信任,不按正常程序进行,出现对己不利的后果,及其容易采取直接申诉、上访、围攻被告甚至法院工作人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建议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弊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健全法律法规,缩小外延。要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修改和健全,严格限制公民代理的范围和主体,取消无证代理,但诸如当事人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则可以从事民事代理。
2、完善庭前核查,取缔违法。案件的审理是必经阶段,无论是调解、审理,审判员要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合法,对于不合乎法律规定、违法收取群众费用的无证代理者依法取缔其代理资格,并向当事人释明。
3、充实律师队伍,规范代理。要通过高校人才培养、健全和提升司法考试权威、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管理等措施,为律师队伍引入优秀人才。律师行业要在规范收费、提升自身形象上下功夫,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4、注重部门合作,标本兼治。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群众法律意识,使其能够对违规代理者积极举报、提供线索。加强和检察院、司法行政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及时发现违法、违规代理,依法作出处理,维护当事人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