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葛志国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 发布时间:2025-05-21 浏览次数:172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724刑更2号
罪犯葛志国,男,199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2025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24)苏0724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葛志国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5年1月25日葛志国申请上诉,同年2月20日葛志国提交撤回上诉申请。2025年3月17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7刑终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葛志国撤回上诉。现该裁判已生效,交付执行中。2025年2月20日,罪犯葛志国以其患有肝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依法进行审查,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葛志国肝病诊断明确,但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葛志国不予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