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当初起诉,我就是气不过。在公安处理时都讲得好好的,但就是不履行。后来我也去投诉过,找相关部门出面与物业沟通都无效。小区物业公司其实问题很多,因为老年人比较多,不懂如何解决,基本就吃亏受气忍了。我觉得这样不行,就试着来法院起诉了。感谢法官您的认真负责,办案不是处理这一个案件,而是真的奔着解决问题去的。小区其他邻居也很满意……”这天,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李女士打来电话咨询退费事宜时,再次讲到这个案件。听着电话那边的她语气轻松而愉快,我觉得当初选择调解方式处理案件是十分正确的。

2024年8月某天,李女士驾驶电瓶车出小区门时,感应门突然迅速关闭,李女士被撞到膝盖,疼痛难忍。她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膝局部肿胀、挫伤,活动受限。李女士当时处于怀孕期间,无法拍X光片,医生诊断不排除遗漏骨折,建议静心修养一个月。

受伤当日,李女士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出警,调取监控显示:感应门当时在常开状态,在李女士经过时突然关闭,其躲闪不及被撞到膝盖。民警在现场多次试验,发现感应门感应功能失灵。现场有多名业主围观,民警遂组织调解,物业公司负责人承诺由物业公司全权负责相关费用。

李女士休息几日后,生活和散步时仍感觉膝盖疼痛不适,又不便服药或者继续诊疗,于是向物业公司提出要求其承担诊疗费。不料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态度冷漠,不予理会,敷衍搪塞。李女士顿时气愤不已,遂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诉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黄埭人民法庭。

立案后,我院向被告邮寄传票,显示无人接收。考虑到案件虽然金额不大,但涉及人身侵权,原告在庭前会议中情绪激动,而且小区不少业主较为关心本案,径行公告送达不妥,于是,我决定安排至该小区现场送达,被告当场签收了传票。

2025年1月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未到庭。电话联系物业负责人,其表示已回乡过年,忘记了开庭。听到被告如此态度,我当即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告知拒不到庭的严重后果:如态度消极,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法院可向其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对公司进行处罚。

在电话中口头告知第二次开庭时间后,我又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告负责人送达传票,同时向被告北京总公司抄送传票,给被告施加压力。

转眼来到春节后,2025年3月第二次开庭时,被告负责人到庭,同时有多名业主自发前来旁听该案件。开庭前,旁听人员向我反映,其实感应门问题已长期无人处理,多名业主出入时被撞倒或者夹到,所幸并无大碍。

此外,我还了解到,该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工作人员欠缺沟通能力,业主和物业公司矛盾多发。业主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物业服务问题,但因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主管部门监管乏力,业主对于更换物业公司意见不一,短期内不太可能更换。

原来本案只是矛盾的一个爆发点,是物业公司和业主众多矛盾中的一个!

面对愤怒的原告和如此多关心案件的小区业主,我觉得该案妥善化解的意义远远大于个案本身,不宜按部就班一判了之,而要让双方心服口服。

在询问感应门目前情况时,被告表示已经修好,偶尔还会出问题,但这次愿意彻底修好感应门,并考虑更换。

看到被告有解决问题的态度,于是我顺势告知被告诉讼风险,建议与原告用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被告当即表示也希望和原告协商解决。

在“背对背”调解过程中,我明确告知被告,原告诉讼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态度问题,如要更好地化解矛盾,被告首先必须要有明确认错的态度。

被告对此表示认可,并当庭向原告道歉:“事情发生时,现场人员处理情况确实不当,我现在代表公司,诚挚地就当时处理事情的情况向原告进行道歉。并且,在今天到场的业主面前,再次向原告表示道歉。关于物业工作人员对业主态度、处理问题能力等问题,我们公司会积极改进,在招聘时提高要求并加强培训。”

听到被告的道歉,原告和现场的业主态度都缓和很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当庭支付赔偿款,原告撤诉。

案件解决后,我拉住被告:“感应门看似小事,却涉及到小区居民的安全问题。本次事件的化解是一个机会,一定要按照承诺修好感应门,如此才能慢慢修复与业主之间的‘心门’。”

法官办理案件,不能就案论案,要把目光从“案子结没结”转向“纠纷有没有实际解决”,要站在当事人角度沟通案件,向当事人分析矛盾起源,建议当事人选择理性务实的矛盾化解策略。调解也绝不是“和稀泥”,而是寻求“和”的最优解,是以理服人,快速处理争议,实体性化解矛盾,争取处理一个案件,避免多个案件产生,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