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区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及预防对策
作者: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5-21 浏览次数:2465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十分突出,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近5年来,南京六合区未成人犯罪案件逐步增加。为了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特对近5年来六合区未成年人犯罪作些分析并提出建议,望能引起社会的关注。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1、近5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在继续以盗窃等侵财型犯罪为主要犯罪形式的基础上,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和共同犯罪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共同犯罪在今年更加突出。
2、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以农民、无业居多,且文化程度较低,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同时,自2004年以来出现在校学生犯罪增多现象。
3、犯罪的盲目性较大,但近年来有组织、有预谋地犯罪开始呈上升趋势。如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时有发生,甚至发生了不满十四周岁有劣迹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入户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4、报复刑犯罪的增多。这类犯罪较多出现在暴力型犯罪和破坏社会秩序类犯罪中。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1、青春期的迷惘未能得到及时疏导和帮助,容易使未成年人失去是非分辨力和控制力,甚至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2、社会上的拜金主义思潮、“黄赌毒”等不良因素以及影视、网络不良信息是催生未成年人犯罪的“肥沃土壤”。
3、家庭教育功能的弱化和丧失,使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监督。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只规定了监护人的义务,但对监护人职责没有相应的处罚制约机制,导致监护人的义务落实不到位。这类情况比较突出的是监护人因忙于生计而疏忽对“留守”未成年人教育。再加之少数家庭教育方法的失当,如过分溺爱或过于严厉等极端方式,激化了未成年人犯罪。
4、应试教育模式导致学校教育重智轻德,忽视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造成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和自我约束力下降,尤其是对成绩较差的学生管理不力,甚至放任不管,导致在校学生犯罪增多。
5、家庭经济困难或父母离异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上的创伤,再加上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造成未成年人巨大的心理落差和不平衡,诱导未成年人犯罪。
6、过早辍学又没有固定职业,造成未年人心理空虚和生活拮据,使未成年人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1、恢复和增强家庭的教育功能。国家和社会要依法构筑家庭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如针对目前社会上离婚数量有增无减的趋势,且有相当部分夫妻离异后抛弃孩子却得不到法律制裁的问题,应设立未成年人抚养保证金,为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对那些不履行监护人职责,甚至纵容、教唆青少年犯罪的家长必须予以及时而严肃的法律制裁。同时,家长也要注意对子女的教育方法,既要用亲情慰藉子女的心灵,也要采取适当的管理、教育来约束子女的行为。家长还要注重自己言传身教的作用。另外,社区或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家长就子女的教育方法进行交流和学习,帮助家长提升教育能力。只有每个家庭都真正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才能多为社会培养一个有用人才,少一个不良少年。
2、应考虑实行12年制义务教育,并进一步改进教育方式。现行的9年制义务教育,客观上使为数不少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过早地流入了社会。此时期的未成年人可塑性强与自律性差、低收入与高消费欲望的矛盾很容易使他们误入歧途。从司法实践中发现,大部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都处于这一年龄段。从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角度来讲,实行12年制义务教育迫在眉睫。当然,无论是9年制还是12年制义务教育,归根到底还是要落到学校教育的实处。这就要求每一所学校在抓学生文化学习的同时,应注重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增强孩子的是非观念、法制观念,培养学生的良好道德情操。教育主管部门应反思评价学校优劣的政策,废除因出现学生违法犯罪而对学校评优的一票否决制,转向重点考核学校对“问题”学生的帮教过程及实效方面上来,以提高学校在第一时间、第一场所对那些受到心灵创伤、行为不良学生进行及时“治疗”的积极性。同时,学校应对表现不好、曾犯错误的学生应以教育帮助为主,不能剥夺他们的受教育权,避免学生对人生产生自暴自弃等消极心态和逆反心理,避免其在不良道路上越走越远。
3、社会应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应有的责任。首先,应加大净化社会环境的力度,将“黄赌毒”最大限度地予以清除,并对网吧、游戏机室进行严格的监管,杜绝未成年人染指其中,受到污染。其次,应努力提供就业机会,使闲散于社会中的未成年人(这里当然指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得到有效安置。只要社会多提供一些就业机会,让这部分过早走出学校大门,失去社会约束的人重新受到约束,看到生活的希望,树立生活的信心,那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逐年上升的势头一定能得到有效地遏制。
4、司法机关应转变执法理念,全方位地落实教育和挽救的政策。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都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警校联系、少年维权岗所开展的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这些方式往往是针对在校学生进行的,但大量过早流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却处在法制教育的盲区,而这部分人正是未成年人中违法犯罪的主要群体。因此,这就有待于司法机关的法制教育往更实在、更广泛的层面不断发展和深入。而对于已经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应将是否系初犯作为一个重要情节予以考量,切实体现教育和挽救的政策。未成年被告人中的大多数都有重新做人的愿望,特别是司法机关介入后,对他本人及家庭已是敲响了一次警钟,“推一把”可能越陷越深,“拉一把”可能迷途知返。因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公安机关来讲,对于能不送劳动教养的可不送劳动教养,能不逮捕的尽量不捕;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能不诉的尽量不诉;而在审判中,对于具备缓刑条件的,则尽量适用缓刑。这么做,不仅能体现法律和政策的宽大,感化未成年人,而且能够避免未成年人进入劳教所、看守所、监狱以后的“交叉感染”,对于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做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未成年犯罪一定能达到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