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五项措施规范审理破产案件
作者:邵海林 发布时间:2007-05-21 浏览次数:1485
本网徐州讯:丰县法院针对企业破产案件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审理难度大等问题。近年来,该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审理破产案件。
一是 严格规范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对于破产案件的受理坚持积极、慎重的原则。规定受理破产案件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等相关的资料和文件。
二是依法对清算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在审理破产案件前,对清算组人员进行培训,集中学习《破产法》和最高院关于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使他们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和要求,依法办事。同时要求清算组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重大事项经法院同意后才可实施。
三是 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对债务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申请破产等情况法院不予受理。
四是加大破产企业债权清收力度。破产企业的债权,涉及破产企业职工和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要严格按照破产法及最高院解释规定,依法加大清收债权力度,实现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对企业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劳动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得的补偿金认定为第一顺序;把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企业向职工收取的集资款,可以优先受偿,以体现对劳动者弱势群体的保护,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