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宁法院六措并举加大外来被告人合法权利保障力度
作者: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5-21 浏览次数:1538
本网常州讯:近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陆某盗窃一案。被告人陆某提出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不应负刑事责任。为此,天宁法院出资,委托有资质的医院对陆某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结果证实被告人陆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法院对被告人陈述、辩解意见的重视,使外来被告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服法服判。我们了解到,今年以来,天宁法院六措并举加大外来被告人合法权利保障力度。该院的做法是。
一是转变司法理念。强化对外地被告人与本地被告人权利同等保护意识,强化人权保障意识,依法平等地关注和保护各方利益。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以客观证据为基础,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为标准,确保对外来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
二是保障诉讼权利。保障外来被告人的陈述权,充分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对其提出的无罪、罪轻及从轻、减轻情节充分关注,对其提出的检举揭发和被变相羁押等情况主动查实。保障外来被告人的辩论权,加强法律援助,指定辩护不局限于强制指定辩护,对经济确有困难符合刑诉法规定的任意指定辩护条件的外来被告人,积极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居中裁判,对控辩双方的主张、理由和证据在定罪量刑时给予同等的重视。
三是引入刑事和解。研究制订《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对刑事自诉案件以及轻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刑事和解,采用圆桌会议形式,必要时邀请社区纠纷调处委员会人员、街道纠纷调处中心人员、心理咨询师、教师等参加,通过促进被告人与被害人及相关人员之间面对面的接触、沟通与交流,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根据和解所修复的社会关系的程度,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四是推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适用不仅仅针对户籍在本地的罪犯,对于经常居住在本地,在本地务工、经商的外来罪犯中也开始推行社区矫正。对可能判处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来人员犯罪案件,深入案发前被告人的单位、经常居住地的社区、村委,听取附近群众对被告人平时表现的意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符合条件的适用社区矫正。判决以后,与外来人员在本市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辖区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社区、村委等一起对其进行帮教,定期进行回访考察。
五是加强司法建议。针对外来人员犯罪高发,并呈现罪犯年龄低龄化、犯罪类型集中化、犯罪形态动态化、组织形式团伙化、“第二代”犯罪更趋激进暴力化的特点,全面系统分析近年来我院审结案件中外来人员犯罪的原因,提出相应对策,以《外来人员犯罪“五化”特征日益明显应引起高度关注》专题调研报告的形式上报相关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被江苏法院司法统计专刊录用。
六是提高审判质效。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严格执行案件延期审理、申请延长审限的审批手续,杜绝出现超审限案件,避免因超期审判而侵犯外来被告人合法权利现象的发生。推进庭审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确保把每一件案件办成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