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山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5-19 浏览次数:402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对罪犯陈文山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5)苏0685刑更4号
罪犯被告人陈文山,男,1947年12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471217201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安市城东镇西场村十一组12号,现住海安市城东镇西场花苑28号楼5号车库。罪犯陈文山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25年4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罪犯陈文山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收到罪犯陈文山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已依法受理,现对罪犯陈文山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513-68332276。
通讯地址:海安市宁海南路90号海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226600。
特此公告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