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收监执行决定书

                                                    (2025)苏0113刑更1号

罪犯陶立梅,女,汉族,1988年6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8806180442,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苏宁环球名都花园5幢二单元104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光华村上蔡38-1号。2020年8月18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因怀孕未能收押,后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2024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24)苏0113刑初652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陶立梅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罪犯陶立梅在交付执行前以“本人怀孕”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审查期间,罪犯陶立梅终止妊娠。

经查,罪犯陶立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应当对陶立梅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陶立梅收监执行。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