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陶立梅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5-07 浏览次数:112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113刑更1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陶立梅,女,汉族,1988年6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41122 198806180442,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苏宁环球名都花园5幢二单元104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光华村上蔡38-1号。
2024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24)苏0113刑初6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立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作出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于2025年1月7日生效。2025年1月9日,陶立梅以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期间,陶立梅终止妊娠。本院认为,陶立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现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陶立梅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