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于文文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5-19 浏览次数:23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114刑更1号
罪犯于文文,女,汉族,1994年1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2199401021321,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华发四季9号二单元1002室,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西塔子夼村294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 苏0114刑初376号刑事判决,判处于文文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10月9日作出( 2020 )苏0114刑更10号、(2021)苏0114刑更1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因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于2022年8月2日,本院作出(2022)苏0114刑更10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于文文收监执行,在收监过程中,得知于文文已经怀孕,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2)苏0114刑更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本院分别于2023年8月22日、2024年10月18日作出(2023)苏0114刑更4号、(2024)苏0114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年1月7日罪犯于文文产下一名男婴,目前正处于哺乳期,于2025年1月1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由其丈夫潘宇鹏提供保证,并向本院提交了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证明。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经查,罪犯于文文于2025年1月7日生育一名男婴,该事实有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受本院委托,青岛市即墨区司法局于2025年2月17回函我院,综合评估意见为:于文文在矫正期间,能够遵守相关要求,服从司法所管理,日常表现好。其与父母、女儿一同居住,家庭有监管能力;其父亲务工,母亲无业,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居住地所在居民委员会认为于文文对周围环境或他人无不良影响,能够有效协助监管。综上认为其适用社区矫正无明显的社区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在监督本案审查过程中亦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于文文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于文文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罪犯于文文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罪犯之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情形消失的除外)。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25-83529630 邮箱:yhfy2017@126.com 通讯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6号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