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黄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05-19 浏览次数:349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612刑更6号
罪犯黄婷,女,汉族,1990年1月8日生,住湖南省常宁市蓬塘乡。
罪犯黄婷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2024)苏0612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以黄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黄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2024)苏06刑终348号刑事判决,以黄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黄婷以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诊疗资料等。
经审查查明,罪犯黄婷于2024年12月9日生育一女,目前该婴儿由其哺乳、抚养,属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对黄婷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黄婷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