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685刑更1号

罪犯顾卫东,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7004100211,汉族,初中文化,南通铭达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海安市三里闸村2组8号。

罪犯顾卫东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24年1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顾卫东以自己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尿毒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顾卫东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和医学条件审核。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核,认为罪犯顾卫东患有尿毒症,需继续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顾卫东暂予监外执行。

 

 

      二Ο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