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591刑更4号

 

罪犯郑升信,男,1971年1月26日生,户籍所在地台湾地区。

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2024)苏0591刑初761号刑事判决,对罪犯郑升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期间罪犯郑升信以其患有高血压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病例资料等材料。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查,罪犯郑升信系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颈动脉粥样硬化,住院期间血压逐步下降,药物治疗有效,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

本院认为,罪犯郑升信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郑升信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