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一君,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高作镇滕庄村。

  2025年2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25)苏0324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王一君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作出后,罪犯王一君以身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一君的组织诊断意见认为,罪犯王一君患有胸主动脉夹层,头臂干及右侧颈总动脉、颈内动脉夹层,存在一定的风险,必要时需行手术治疗,故,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王一君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对罪犯王一君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一君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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