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婷收监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5-03-24 浏览次数:144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2025)苏0113刑更5号
罪犯孙婷,女,1990年4月2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900425162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顺家园47栋3单元206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村海子口队3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苏0113刑初5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当日向孙婷宣判。孙婷以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0)苏0113刑他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6月25日,孙婷以本人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苏0113刑他2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5月19日,孙婷以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苏0113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9月22日,孙婷以本人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2)苏0113刑更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8月22日,孙婷以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2023)苏0113刑更1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28日,孙婷以本人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24)苏0113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时间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除外)。
经查,孙婷哺乳期现已届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其刑期未满,应当对孙婷收监执行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孙婷收监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