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收监执行决定书

                                                    (2025)苏0113刑更8号

     罪犯史凤娟,绰号娟子,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8808106129,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园路37号4幢2单元303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6号4809室。2022年2月17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江苏省句容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14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024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23)苏0113刑初343号刑事判决,其中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史凤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罪犯史凤娟在交付执行前以“本人处于哺乳期”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2024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24)苏0113刑更1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史凤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于同日向史凤娟送达,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为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4月22日。2025年3月19日,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罪犯史凤娟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将于2025年4月22日届满,但其刑期未满,故向本院提出对史凤娟收监执行的建议。

      经查,罪犯史凤娟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情形,应当对史凤娟收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史凤娟收监执行。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