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4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去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2万余件,同比减少5.19%,最高判赔金额达1.2亿元。一同发布的2024年度江苏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聚焦商标权、数据权益、著作权等核心领域,以司法裁判为标尺,以生动鲜活的司法实践,清晰丈量出保护创新的法治力度。

“小爱同学”变成“小爱小爱”?蹭AI语音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 某科技公司核定使用在笔记本电脑、可视电话等产品上的“小米”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自2017年诞生以来,其小米品牌智能产品语音唤醒词“小爱同学”被内置在多款手机数码、生活电器产品中。黄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多款名称为“小米智能马桶”的产品,内部搭载“小爱小爱”智能语音唤醒词。某科技公司认为黄某未经许可在淘宝店铺名称、商品标题中使用“小米”二字,将“国货小米”突出宣传,销售含有“小米”等标识的马桶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将与某科技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小爱同学”语音唤醒词相近似的“小爱小爱”作为被控侵权商品的智能语音唤醒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说法】 法院认为,黄某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图片多处突出使用“小米”“国货小米”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黄某在商品介绍中载明涉案马桶商品使用“小爱小爱”语音唤醒词,与“小爱同学”语音唤醒词构成近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马桶商品属于某科技公司旗下智能硬件设备或与某科技公司存在某种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涉案商标、语音唤醒词的知名度及涉案淘宝店铺销售情况,酌定黄某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本案系涉及国内知名企业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商标及语音唤醒词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一键搬家”偷走平台1.6亿条数据,两公司被判赔500万元

【案情】 淘某公司、天某公司分别运营淘宝、天猫两大电商平台,平台上的商品数据是其投入大量成本收集、加工而成的核心资源。某枫公司、某陶公司开发的“搬家软件”可以绕过平台验证机制,自动抓取淘宝、天猫的海量商品信息,并“一键搬运”至其他电商平台,帮助商家开设“无货源店铺”。这些店铺接到订单后,再通过软件自动在淘宝、天猫下单,由原商家发货给消费者。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涉案软件能自动、高效抓取淘宝、天猫数据,非法获取商品信息高达1.6亿条,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某枫公司、某陶公司分别罚款53万元、12万元。淘某公司、天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2000万元。同时,某枫公司、某陶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电商平台的商品数据具有稀缺性和商业价值,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的行为直接削弱了淘宝、天猫的市场竞争力,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综合考量数据价值、侵权规模及主观恶意等因素,法院最终判赔500万元,并驳回某枫公司、某陶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本案系涉数据权益保护的民事和行政交叉的典型案例,行政案件系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商品数据“一键搬家”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盗播8.3万余部影视作品,“看剧神器”两主创被判刑

【案情】 2017年底至2023年1月,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先后开发运营“影视大全纯净版”“今日影视”等多款影视作品聚合APP。通过在网络上寻找热门视听作品视频文件下载后再上传至租用的云存储服务器,以及购买技术解析服务进行“盗链”的方式,在这些聚合APP中向公众提供相关视听作品的播放和下载服务。所谓“盗链”,即编写代码向著作权人网络平台发出请求使其误认为请求由真实用户发出,从而获取视听作品的真实播放地址,并去除网络平台广告,使得公众无需跳转至网络平台,即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从涉案多款APP上获取视听作品。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采用“下载上传”方式传播视听作品共计1.1万余部,通过“盗链”方式传播视听作品共计8.3万余部,在APP内提供刊登收费广告的方式营利,获取广告费3.92亿余元。

【说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网络视听作品运营经验,明知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需获得授权,仍与孙某等共谋,通过“下载上传”及购买技术解析服务的“盗链”方式,未经许可直接在其开发的聚合APP上向公众提供8.3万余部著作权人的视听作品,并通过刊登收费广告方式获利3.92亿余元。两人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本案系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等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也是目前国内影视作品侵权盗版规模最大、非法获利金额最大的一起涉“盗链”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