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拒不退费”到当庭退款—吴中法院以案例示范促实质解纷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王爱军 发布时间:2025-04-23 浏览次数:358
日前,吴中法院充分利用精品案例的示范价值,妥善调处一批教育培训案件,有效化解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促使纠纷实质高效化解。
路某、唐某和华某系某职业院校的在读大专生,三人住同一寝室。为提升学历,三人与学校附近某教育培训机构订立了《专转本学生入学登记表及教学管理协议》,并于当日分别支付了23800元、20800元、20800元。后在培训过程中,双方就培训课程、培训时间等发生争议,三人在进行了部分课程的学习后,向机构提出退费,但对方表示三人学习的课程已经完成了学习周期,且三人参加的是VIP班型,因此根据合同约定不能退费。
审理中,三原告称,双方签订培训协议时,对方报名处的老师曾口头承诺报名课程系小班课程,人数在20人左右。但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存在大小班混同上课的情形。三原告认为培训机构提供的课程质量严重不达标,遂要求退费。而培训机构则表示合同明确约定各班级人数由培训机构根据情况安排,学生不得要求培训机构班级必须限定学员数量。另外,培训机构提供三原告的考勤记录表,证明培训机构老师多次通知三原告按时上课,但其均以种种借口缺勤。真实情况是,三原告缺乏持之以恒学习的动力,遂在勉强上完一学期的课程后要求退费,为恶意退费,严重破坏民办教育机构的正常经营,且在多个自媒体平台抹黑教育机构声誉,故坚决不同意退款。
案件经过多次庭审,双方剑拔弩张,针对上课的时长、通知的合理与否、合同约定的条款等均存在巨大争议,双方争执不下,导致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主动拓展思路,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搜集多起教育培训案件的精品案例,将相关案例的指导思想、裁判口径、示范价值彻底悟透学实,做到胸中有数,心里有底。在案件的最后一次庭审中,承办法官将汇编成册的案例一式两份,交予双方当事人阅读,并结合精品案例向他们释法析理。
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由于其具有要求学员和教育者在教学内容等方面契合,以及培训合同本身不宜强制履行的特点,三原告有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但因教育培训机构在履行合同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三原告因自身原因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需要酌情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同时,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诸如“报名6个月以上,不予退费”等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若教育培训机构在与三原告订立合同时,未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三原告注意该条款的,三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要求教育培训机构退还未完成课时内容对应的部分学费。
法官运用裁判式调解方式耐心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同。教育培训机构当即表示愿意当场履行退还部分学费,三原告也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最后,承办法官推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教育培训机构当场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大裁判式调解、全过程调解、示范性调判力度,强化案例指引,拓展以案例促调解工作法,做实纠纷实质化解。同时,进一步优化调解流程,在立案后、审理中、判决前等各环节嵌入类案示范机制,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推促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