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罪犯刘志文暂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5-04-22 浏览次数:627
罪犯刘志文,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租住福建省厦门市,户籍地河北省武安市。2025年2月7日本院作出了(2025)苏0303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罪犯刘志文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宣判后罪犯刘志文以患有尿毒症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刘志文患有慢性肾炎,尿毒症(透析治疗中),继发性高血压病,脂肪肝,胆囊壁水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附则《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刘志文患有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目前仍需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综上,罪犯刘志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刘志文暂予监外执行。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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