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杨某通过微信朋友圈了解到甲有限公司发布招聘客服的信息,经面试后于同年8月进入工作岗位,从事物业客服管家一职。工作期间,甲公司陆续安排杨某承揽公司项目,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工作报酬由第三方支付。2024年4月,杨某向甲公司申请交纳社保被拒,且以承揽关系否认与杨某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杨某遂至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等。

原告杨某认为,其是通过甲公司招聘录用的,从事甲公司安排的承揽工作,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理应由甲公司支付工资、缴纳社保。被告甲公司认为,杨某虽在公司从事客服管家工作,但甲公司并不直接对杨某进行工作安排,杨某的工作报酬也由第三方支付,双方不存在直接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杨某在甲公司处从事客服管家工作,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报酬也由第三方支付,且在工作期间,杨某先后与多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了众包平台综合服务协议,甲公司也在此期间与相关公司签订了项目承揽合作协议,其劳动报酬由合作公司支付服务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法院认为,杨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隶属关系,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客观特征。在事实劳动关系不成立的情况下,杨某不能基于劳动关系主张工资报酬和支付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赔偿。

法官提醒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求职过程中应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从事的工作涉及承揽关系,应仔细审查相关协议条款,了解自身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用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因用工不规范而引发劳动争议。如果采用承揽等方式进行业务合作,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方式,防范法律风险。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应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和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提出诉求,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审理案件,确保案件处理结果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