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罪犯苏玉莹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04-21 浏览次数:372
公示
2024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23)苏0902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书,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罪犯苏玉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5年4月21日,罪犯苏玉莹以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相关检查材料。经查,2024年5月1日,罪犯苏玉莹于在临湘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女苏洛淇。现将罪犯苏玉莹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5-68558265、0515-68558337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