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斌不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 发布时间:2025-04-18 浏览次数:194
罪犯余斌,男,1989年7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90707125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泰州市海陵区华港镇下溪村八组16号。2007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一十九元;2008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于2024年1月30日、2025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身体原因未被羁押)。
2025年3月4日,本院作出了(2025)苏1203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余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2025年3月17日,罪犯余斌以脑出血引起右侧肢体偏瘫、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审查余斌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委托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余斌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法医学审核。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12法鉴审字第10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查意见为:罪犯余斌目前诊断为脑出血恢复期,其神志清楚,认知正常,肢体肌力>3级,目前不符合《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余斌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依法不得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余斌不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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