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祝定香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4-21 浏览次数:924
2020年9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祝定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于2020年9月18日向被告人祝定香送达(执行通知书起刑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9日交付执行。
罪犯祝定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出具(2021)苏05执28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一份,载明终结(2020)苏05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对祝定香没收财产刑的执行。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祝定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