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艳榕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4-21 浏览次数:423
2017年11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唐艳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于2018年5月21日向罪犯唐艳榕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5日交付执行。
罪犯唐艳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3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获得表扬13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5日出具(2023)苏0104执5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2017) 苏0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判无期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唐艳榕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