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晓玲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5-04-21 浏览次数:692
罪犯何晓玲,曾用名高伟,女,2006年4月2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8月8日、2008年4月30日因注射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4年8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4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15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804刑初4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晓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苏08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4月26日投送常州监狱,后因漏罪提回重审。2020年8月2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晓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违法所得1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20年9月1日刑事判决向罪犯何晓玲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5日交付常州监狱服刑,于2020年11月27日调入南京女子监狱服刑。
罪犯何晓玲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罪犯何晓玲家属分别于2021年3月3日、2022年5月24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共计18500元,并提供收据二张。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苏0924执8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罪犯何晓玲于2024年10月16日向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缴纳财产性判项1000元,并提供收据一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何晓玲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